骑电瓶车未戴头盔被撞致颅脑损伤法院判自担部分责任

来源:mile米乐m6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8 11:45:54 484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有可能会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到生命,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那么,骑行电瓶车时,因未佩戴头盔在事故中致头部受伤,在索赔中会有什么影响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赵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瓶车行驶至制药公司门口,与张某驾驶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开放性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系制药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运输药渣。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赵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近79万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随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制药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

  因张某存在酒驾和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因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为制药公司工作人员,其在事故发生时系去制药厂运输药渣,该运输行为是在制药公司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之内,属于职务行为,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应由制药公司承担。另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赵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对其损害结果(开放性颅脑损伤)产生一定的扩大作用,故应酌定判决赵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制药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74余万元。

  今天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希望我们大家都能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做到文明出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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